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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違法記錄封存引爭論:細則尚未公布
發(fā)布時間:2025-12-06 來源:南方周末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已近半年,但北京某高校學生劉冰首次得知這部法律中規(guī)定的“違法記錄封存”,還是通過“南通文旅”抖音號近期的一則評論。

網(wǎng)傳截圖顯示,2025年11月28日,“南通文旅”官方抖音賬號在一則“2026年新規(guī),吸毒記錄可以封存”的視頻下評論“哪位少爺吸了?”此后,多地文旅號、地方融媒等政務賬號相繼發(fā)布禁毒相關內容。

“吸毒人員違法記錄封存”一時成為輿論熱點。連帶因呼吁建立輕罪前科記錄封存制度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也成為部分網(wǎng)民攻擊的對象,甚至有網(wǎng)民稱其家屬涉毒。據(jù)《南方日報》報道,朱征夫已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家人既未涉毒,更未受過刑事處罰。

在看到南通文旅的評論后,“我會想這種條款是不是會更加劇社會矛盾?”劉冰稱,對方“犯過的錯被抹掉了,有潛在的安全隱患”。

其實,這是對違法記錄封存的誤讀。事實上,封存,并非意味著消滅。多位受訪專家表示,違法記錄本身仍留存于公安系統(tǒng),只是限制公開和查詢。為了辦案需要,國家機關和符合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均有權查詢,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均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查詢在職員工或擬招聘人員的違法記錄。

而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碧看來,以前很多無權查詢的單位也要求勞動者開具所謂“清白記錄”,并以此設置進入某些行業(yè)的門檻,導致就業(yè)受歧視;現(xiàn)在有了封存制度,有權的、具有特殊職責的機關,依法仍然可以查詢,但那些本來無權查詢的部門,則會被排除在外,“只是把過去混亂的局面壓縮回合理范圍,為‘犯錯的人’提供了底線保障”。

針對網(wǎng)傳截圖,2025年12月1日,南方周末記者致電南通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接線工作人員稱此事還在調查中,屆時會有統(tǒng)一的對外聲明。

“吸毒是自損行為”

近年來,中國吸毒人數(shù)和復吸人數(shù)均有下降。據(jù)國家禁毒辦發(fā)布的《2024年中國毒情形勢報告》,截至2024年底,中國現(xiàn)有吸毒人員74.7萬名,同比下降16.7%,戒斷3年未發(fā)現(xiàn)復吸人員428.6萬名,同比上升5.1%。

2025年6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組數(shù)據(jù)顯示,2025年1-5月份,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毒品犯罪案件9343件,同比下降29.31%。與此同時,近十年來,毒品犯罪案件數(shù)量整體上也呈下降趨勢。

但被認定的“毒品”范圍在擴大。刑法規(guī)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除了冰毒、海洛因這類傳統(tǒng)毒品,一些藥物被濫用時也屬于“毒品”。

例如“止咳神藥”右美沙芬在2024年7月被列為管制藥品,意味著若不遵醫(yī)囑隨意濫用右美沙芬,形成癮癖濫用,可以被認定為吸毒;若違規(guī)銷售右美沙芬,則可能涉及販毒。

連減肥藥也可能成為毒品。南方周末此前報道,2020年7月,上海一名律師代理了一起走私販毒案,涉案毒品是一款網(wǎng)紅減肥藥,其原料中的芬特明、地西泮等成分在國內受到嚴格控制,早在2005年就被列入《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該案中,不只是賣家,買了該款減肥藥的女生們也被公安帶走調查,后被認定為吸毒,留下吸毒史的案底。

根據(jù)《中國禁毒報》整理,中國現(xiàn)已列管521種麻醉品和精神物質(包括123種麻醉藥品、166種精神藥品、232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整類列管芬太尼類物質、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尼秦類物質,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嚴的國家。

主要濫用的毒品正在從海洛因、冰毒等傳統(tǒng)毒品轉向依托咪酯等麻精藥品,青少年濫用問題突出。

《2024年中國毒情形勢報告》顯示,全年共查處濫用麻精藥品8.8萬人次,占查處吸毒人數(shù)的45.6%。依托咪酯為主要濫用種類,全年查處濫用該類毒品人數(shù)占查處濫用總人數(shù)的38.5%,濫用美托咪酯、復方曲馬多、右美沙芬等人數(shù)也較多。查處35歲以下濫用人數(shù)7.6萬人次,占查獲濫用麻精藥品總人數(shù)的86.4%。

出乎不少人意料的是,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禁毒法,吸食和注射毒品只是治安違法,并非刑法規(guī)定的社會危害程度重大、情節(jié)惡劣的犯罪行為。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行為,才屬于刑法的打擊對象。

從1979 年的刑法到1990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禁毒決定,以及其后的刑法修訂,毒品犯罪體系始終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并未將單純的吸毒行為納入其中。 

對于上述立法現(xiàn)狀,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文濤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毒品犯罪主要是防止毒品的泛濫,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毒品等行為具有這樣的危險性,故立法者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在中國,吸毒只是行政違法行為,這正是考慮了吸毒行為的危險性,與走私、販賣等行為存在顯著差異。從另一層面來說,吸毒者本身可以說就是毒品泛濫的受害人,與毒品犯罪人不可同日而語。

“吸毒基本是被害人自我決定的自損行為,刑法不可能處罰行為人的自損行為。至于說,有的人吸毒后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如搶劫、暴力傷人等,也有相應的犯罪來規(guī)制,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刑法中針對吸毒行為單設罪名?!标愇臐硎?。

違法與犯罪是兩個概念,二者所對應的法律后果和社會評價也完全不同。禁毒法第六十二條還規(guī)定,對于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不予處罰。

對于戒毒人員,禁毒法已規(guī)定其在入學、就業(yè)、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依據(jù)禁毒法,國務院還在2011年6月頒布了《戒毒條例》,旨在規(guī)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2018年修訂的《戒毒條例》第七條也規(guī)定,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并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tài)管控。

封存制度細則尚未公布

2018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就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中的一類項目。這意味著,這已經(jīng)是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提出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此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三審稿則將封存范圍從未成年人擴大到所有人。

這與違法記錄逐漸呈現(xiàn)出和犯罪記錄相似的附隨后果有關。

在就業(yè)、教育等諸多領域,需要公安機關出具一份《無犯罪記錄證明》,但在部分地區(qū),沒有刑事犯罪,但受過治安處罰的經(jīng)歷也會記錄在證明上,進一步影響當事人甚至其子女。

其實在2021年12月,公安部就發(fā)布了《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了犯罪記錄查詢。這份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有資格查詢的主體僅限于本人或受托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查詢在職人員或擬招錄人員的單位和有特殊需要的行政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三審稿通過后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相關負責人在《中國法律評論》撰文對建立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作了解釋:“有些行業(yè)、單位將無違法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無不良記錄等作為就業(yè)前提條件的情況還較為普遍,這種對違法行為人隨意附加各種權利禁止、限制的做法,多數(shù)沒有法律依據(jù),超出了作為輕微違法所應當承受的責任程度,過罰并不相當,特別是有的還存在‘株連’親屬的情況。”

法律要求封存“黑歷史”的同時,也規(guī)定了特殊情況: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同時明確,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實際上,不少法律法規(guī)中均對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的從業(yè)限制。

未成年人保護法就規(guī)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fā)現(xiàn)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不過,中部地區(qū)某司法機關一工作人員對違法記錄封存持懷疑態(tài)度。她認為,對于打架斗毆這類沖動性違法行為,封存記錄并不讓人反感,自己也贊同不要讓違法記錄影響下一代。但她認為,部分社會崗位不應由有違法前科者擔任。

“勞動權是一項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它強調的是人人在就業(yè)中被平等對待。”陳碧表示,而現(xiàn)實中,社會對有前科或違法記錄的人存在明顯的歧視,已經(jīng)嚴重超出了過罰之間的比例關系,“這相當于以小過重罰、牽連家人來加大威懾,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理念”。

針對法律評價和性質更嚴重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第六調研組曾在《中國應用法學》上發(fā)表了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

2025年5月到6月期間,最高法調研組先后赴廣西、甘肅兩省區(qū)7州19縣調研,走訪了中基層法院、人民法庭、司法所、綜治中心、社區(qū)矯正管理中心、未成年犯管教所、專門學校等23家單位和部門。

報告顯示,調研過程中,各界代表普遍認為,犯罪有輕重、罪責有大小,不加區(qū)別地讓所有類型罪犯承擔相同的附隨后果,既與罪責自負、罪責一致的法治精神相悖,也不利于罪犯特別是占比越來越大的輕刑犯回歸社會。

如何平衡公眾對公平和安全的焦慮與個體權利的保障?離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生效期已不到一個月,仍未見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細則出臺。

◆編輯:陳景藍◆二審:鄭沛鋒◆三審: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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